一劳动法重大疾病病假的期限是多久?
重大疾病的假期,法律上叫做医疗期,具体规定如下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劳动相关法律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短期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病假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附上海市病假工资计算系数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名词解释
病假工资
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不超过6个月的,企业支付的待遇;超过6个月的,改为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实际是一回事,只是因为支付对应的时间段不同,才出现了两种称谓有些地区支付标准也有所不同。
医疗补助费
是指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由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之外向劳动者支付的用于其继续治疗的费用请不要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混淆。
医疗补助费的概念,最早出现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现已废止,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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